佛山市禅城区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政策解读

2020-11-30
来源:佛山市禅城区民政局

政策文件: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促进和规范我区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规范民办养老机构运营管理,规范资助民办养老机构流程监督管理。根据《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3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府办〔2019〕23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护理型养老床位发展与监测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0〕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本资助办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加强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的规定,佛山市禅城区民政局对“资助办法”进行解读,内容如下:

  一、修订该资助办法的原因

  现行民办养老机构补助范围和标准,对比市内周边地区和同等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无论是补贴标准,还是补贴范围,都远远落后南海、顺德和苏州市姑苏区等地。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进一步推动民办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政府资助行为,提高我区整体养老服务水平,结合我区现阶段养老事业的实际需求状态和与周边区域资助力度的纵横比较,与时俱进地修订民办养老机构的资助办法显然非常有必要,故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资助办法。

  二、修订依据

  1.《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39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府办〔2019〕23号)。

  3.《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护理型养老床位发展与监测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0〕49号)

  三、资助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尚在有效期内、或已完成在区民政局备案、依法在区民政局办理了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依法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相应登记、为老年人群体提供全天候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包括公益性民办养老机构、经营性民办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不包含房地产型“养老公寓”、以及医疗机构或医疗护理康复机构内部设置的养老机构等。

  四、资助办法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五、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一)资助项目

  在原办法“运营资助”、“床位资助”两个项目的基础上,新增加了“星级评定补贴”、“机构延伸服务”两个项目,合计四个资助项目。

  (二)资助条件和资助标准

  1.档位提升,资格调整

  (1)护理服务资助方面,养老机构收住本区60周岁(含)以上的户籍人数(残疾人可全龄化)占总入住人数比例60%(含)以上、且一次性连续入住期限不低于30天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资助:评估照顾需求等级为6-5级的300元/人/月、评估照顾需求等级为4-3级的200/人/月、评估照顾需求等级为2-1级的150/人/月。其中,公益性民办养老机构和经营性民办养老机构按照资助标准的100%予以资助,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照资助标准的50%补助运营。

  (2)新增床位资助方面,护理型床位,每张床位每年资助2500元,最长资助5年;日常收养性床位,每张床位每年资助2000元,最长资助5年。新办法对于新建床位不再区分自有产权和租赁新建,只对公益性民办养老机构、经营性民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进行区分。其中,公益性民办养老机构按照资助标准的100%予以资助,经营性民办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资助按照资助标准的50%予以资助。

  2.增设星级评定奖励

  原资助办法没有星级评定奖励项目,为了鼓励机构参与省级的星级评定,新资助办法增设该项目。增设星级评定补贴,能促进养老机构积极参与星级评定活动,通过对民办养老机构星级评定,以评促监、以评促管,提升养老机构的硬件建设和软件支持,既能够引导养老机构规范发展、提升服务,也能够为消费者选择养老机构提供参考。评星过程,既提升硬件建设,又提高软件服务,能有效提升机构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求进能力,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压力。

  评定标准如下: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3号)等省级标准,自该办法印发之日起,民办养老机构在星级有效期内实行一年度一申请方式申请星级评定补贴。省级五星级养老机构的补贴5万元/年,四星级养老机构的补贴3万元/年,三星级的养老机构补贴2万元/年,二星级养老机构的补贴1.5万元/年,一星级养老机构的补贴0.5万元/年。评定为国家标准星级的养老机构,比照年度省级星级标准增加1倍进行补贴。

  3.增设机构延伸服务

  通过政策支持和鼓励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资源和优势,向周边社区老年人开放医疗护理、老年餐厅等设施,兴办或承接运营社区日间照料、助餐配餐等服务项目,采取入户式或一站式的方式为周边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医、日托、暂托等延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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